我省出台《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

  本刊讯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明确提出,我省针对发现各地秸秆焚烧火点的追责对象、追责情况、追责形式。

  追究办法明确指出,发现火点后追责对象包括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社区、村自治组织及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对秸秆焚烧防控工作相关人员的责任追究形式为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建议实施组织调整或处理,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党纪政务处分等。对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办法提出,对发现的集中焚烧秸秆情况依据火点数量进行追责,根据省级巡查督查发现的和生态环境部公布的秸秆焚烧卫星遥感监测火点信息,在人口集中区域、机场周边和交通干线、沿线等范围,两天之内市县乡村及行政区分别发现火点五起、三起、两起、一起级以上的由上一级政府进行追责,对重污染天气和重大活动时期一天之内市县乡村及行政区分别发现火点四起、三起、两起、一起及以上的由上一级政府进行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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