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曾宪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曾宪奎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2015年7月,曾宪奎雇佣张维权伐树。张维权伐树时被树木砸伤,造成二级伤残。本院判决曾宪奎赔偿张维权医疗费等经济损失515662.01元。该案在诉讼期间,本院将曾宪奎所有,存放在彰武县森化木业有限公司的杨木成品多层板2000张、单层板20000张予以查封。曾宪奎擅自将查封的木板出售后,将货款挪作它用,致使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本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将曾宪奎移送彰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公诉和审理程序,2018年3月13日,本院依法对曾宪奎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案例2:
刘蕴茁非法处置财产案
被执行人刘蕴茁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3年1月5日、2014年3月10日,刘蕴茁在王聪经营的煤炭经销处赊购煤炭,总价款160541.6元。本院判决刘蕴茁支付王聪煤炭款160541.6元。2015年6月10日,本院依法查封了刘蕴茁所有的辽J81G11号别克牌轿车1辆。同年10月28日,刘蕴茁擅自将查封的轿车卖给他人,致使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本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将刘蕴茁移送彰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18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将刘蕴茁抓获,其偿还全部欠款,并得到王聪谅解。经公诉和审理程序,2018年6月1日,本院依法对刘蕴茁以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3:
张宝军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张宝军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6年,张宝军和其妻子陈吉美在于振东处赊购饲料,累计欠款12万元。本院判决张宝军和陈吉美给付于振东饲料款12万元。2016年12月21日,本院依法将张宝军家所有的公鸡查封5000只,如出售,保留价款。2017年1月至2月,张宝军擅自将法院查封的公鸡出售,未保留价款,致使民事判决不能完全履行。本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将张宝军移送彰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张宝军投案自首,全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经公诉和审理程序,2018年8月21日,本院依法对张宝军以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例四:
陈奎荣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陈奎荣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处置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17日,陈奎荣向徐守杰借款3万元,约定月利率1.3%。本院判决陈奎荣给付徐守杰借款3万元及利息3900元。2016年6月7日,本院依法查封陈奎荣所有的大羊21只、山羊3只、林地30亩、白牛2头、玉米2万斤。2016年6月7日至2017年4月14日期间,陈奎荣擅自将查封的大羊10只、白牛1头、玉米2万斤及林地30亩变卖,将价款挪作它用,致使判决不能履行。本院以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将陈奎荣移送彰武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经公诉和审理程序a,2018年8月27日,本院依法对陈奎荣以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上述四个被执行人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致使生效的民事判决无法执行,最终以非法处置法院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收到了应有的惩罚。任何规避执行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严惩,“心存侥幸,铤而走险”必将付出高昂代价。
(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