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法院按照上级法院的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力度,切实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对不能来院领取执行款的申请执行人,执行法官“上门服务”,将执行案款及时发放到他们手中,让他们感受到执行法官的温暖。
申请执行人王某春与被执行人王某涛、王某齐赡养费纠纷执行一案,2018年9月10日,本院作出(2018)辽0922民初19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某涛、王某齐、王某平于2018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春赡养费20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涛、王某齐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2019年1月9日,王某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承办人韩林,执行标的2400元。本院依法向王某涛、王某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2019年4月9日,王某涛自动履行执行款1200元。同日,执行局副局长韩林将执行款亲自送到王某春家中。
申请执行人王某兰与被执行人董某新赡养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16)辽0922民初9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某新、董某梅每年各给付王某兰赡养费2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一直未履行法律义务。2016年9月23日,王某兰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某新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董某新即外出打工。2018年4月17日,本院依法执行回3500元执行款后,因王某兰身体不便,卧病在床,执行干警郭智奇亲自将执行款送至其家中,交到王某兰手中。
申请执行人孙某等42人与被执行人张某宁劳务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8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8)辽092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张某宁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孙某等42人支付劳务费265792元。因张某宁未按照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2018年8月9日,孙某等42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11万元,由执行法官姜贺川承办。经过姜贺川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执行款到账后,该案刘某东、宋某成等人因身体残疾、患病,不能到法院领取执行款,姜贺川将执行款7250元直接送到刘某东、宋某成等人家中。
截止2019年4月22日,彰武法院共执结涉民生案件52件,执行标的217.30万元,实际到位金额118.90万元。执行干警共传唤被执行人610人次,依法司法拘留被执行人10余人次,维护了法律尊严,保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