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电视台记者见证执行工作

  本刊讯 5月10日上午,彰武法院又顺利执结一起楼房腾迁案,辽宁省电视台正在行动栏目组记者见证执行全过程,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某某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3年6月8日,本院作出(2013)彰民二初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宋某某偿还原告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因宋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2013年7月10日,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依法向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期限内履行义务。因宋某某未在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2013年11月26日,本院依法将宋某某名下的用于抵押的楼房予以评估、拍卖。2014年11月17日,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同意以第三次流拍价24万元接受该楼房抵偿债务。本院依法向宋某某送达抵债裁定后,宋某某以各种理由拒不腾出房屋。2019年4月28日,本院依法下发公告,责令宋某某在2019年5月10日10时前迁出房屋,逾期不迁,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5月10日上午,彰武法院主管执行副院长苏仲谋、执行局长张宏图带领干警,去该楼房坐落的苇子沟镇本街强制执行。同时,邀请辽宁省电视台正在行动栏目组记者陆某、孙某和苇子沟镇政府人大主席于俊伟等人见证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将宋某某的楼内物品全部腾空后,将楼房交给阜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接收。 

  参与见证的人员感慨的说:“强迁房屋易引发双方矛盾激化,是执行工作的难题。该案之所以顺利执行,是因为执行法官对当事人明法析理,耐心细致做思想工作,加之‘阳光执行’和法律的威严,宋某某不得不履行义务,使得本案顺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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