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焚烧秸秆的通知

  按照国家、省市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要求,从即日起,全县范围内禁止焚烧秸秆、落叶、垃圾等物质,杜绝一切火源、火点出现,同时,鼓励大家采用机械化粉碎还田、饲料加工等方式实现秸秆综合利用。下步,县政府将按照《辽宁省秸秆焚烧防控责任追究办法》(辽政办发〔2018〕48号)有关规定,加大巡查检查和执法力度,对焚烧秸秆或其他野外用火行为,发现一起拘留一起。请广大群众认真执行,确保不发生森林草原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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