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孙某因仔猪死亡产生纠纷的处理

【案情简介】

  5月18日,当事人赵某到章古台镇人民调解委员会杨国云调解工作室,请求调解与本屯村民孙某因猪仔死亡产生的纠纷。经了解,赵某与孙某均为章古台镇三家子村十四家子组居民,2020年5月17日早八点多,孙某去自己家的大田看出苗情况时,发现在自己的地里有一头小仔猪,孙某已经70多岁并患有脑血栓,以为是从收猪车上掉下来的,就想抓回家里自己养,由于该地块距离本屯只有1000多米,在追赶过程中仔猪就跑回屯子里的赵某家,赵某看见孙某在抓仔猪就问了一句“大哥你家猪跑了啊”,孙某没有说话继续追仔猪,赵某某没多想也帮忙抓,两人没有抓到,仔猪跑出赵家院子又跑回南边的大地里去了,孙某继续追赶仔猪,赵某回到家里后,突然想起昨天自己花1300元买的仔猪,马上到猪圈看看,发现昨天买的仔猪不见了,就去家南地里找孙某,走到离家600多米的地方碰到了正在抱着仔猪往回走的孙某,赵某就问:“大哥,仔猪是你家的吗?我家昨天买的仔猪不见了。”孙某回答说:“不是自己家的,是你家的你就抱回去吧。”赵某接过仔猪的时候还说了句:“谢谢大哥,哪天请你喝酒啊!”孙某说好,两人就各自回家了。中午的时候赵某去喂猪,发现仔猪已经死了。于是赵某就给孙某打电话说:“大哥你把我家的仔猪追死了,你要负责,要把买猪的1300元钱赔偿给我。”孙某说:“我70多岁的人了,还有脑血栓这毛病,咋能把你家的仔猪追死啊,你这是想讹人,我不管。”

  争议事项:1、赵某索要赔偿是否合理;2、赵某索要赔偿合理的话,赔偿多少为宜。

  【调解过程】

  赵某首先找到村民评理说事员马秀程,要求孙某赔偿1300元仔猪购买款。说事员马秀程找到该村民组组长一起进行了走访调查。当时在地里干活的人提供了一些信息,孙某抓仔猪前就有人追过1个小时左右,没有抓到后就放弃了。还有人提供说孙某抓仔猪的时候还有两个人帮忙,经与孙某核实确有此事,说事员提出帮忙抓仔猪的也有责任,孙某说“那两个人是帮忙,责任由自己承担。”孙某承认不是自己家的东西,一时贪小便宜,造成了赵某的损失,愿意赔偿1000元。

  做完孙某的工作后,又到赵某家商谈仔猪赔偿一事,赵某自己没有管理好自家的仔猪跑到山上,造成的后果自己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赵某不认为自己有责任,认为猪跑出去,还会自己跑回来,如果孙某不追仔猪不会死。坚持所要1300元的购买仔猪款。调解未达成和解。

  5月18日早晨,三家子村民调委会马秀程打电话请杨国云个人调解室协助调解赵某与孙某生产经营纠纷一事。上班后当事人赵某也来到杨国云调解室要求调解与孙某的关于仔猪死亡赔偿的事情。杨国云同综治信访人员一同来到三家子村调委会,在了解了事情的经过后,把双方当事人找到说事点,围绕双方争议焦点——赔偿金额展开工作,首先是做孙某的工作,如果不是自己贪图便宜,就不会有此事发生,仔猪的死,孙某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孙某承认自己有过错,愿意承担一部分;接着又跟赵某讲,仔猪的死与她自己管理不善有着直接的联系,本身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调解结果】《民法通则》规定:双方本着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孙某在自己的地里发现仔猪,想得到不属于自己的东西,处理不当,导致仔猪死亡,造成经济损失,承担50%的责任(650元);赵某管理不善,即使孙某没有发现也存在丢失的可能,相应承担50%(650元)的责任。最后两家握手言和,达成和解并签署了调解协议书。双方都很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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