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化名)父子赠与纠纷

【普法窗口】

  案情介绍:2020年6月的一天,苇子沟镇三道沟村村民李某来到该村村民评理说事点,请求说事员调解其与儿子小李的赠与纠纷。经初步了解,李某父子均为苇子沟镇三道沟村村民,父子间有一个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之前父子关系融洽,家庭温馨和睦,直至今年年初两人因这个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给付生活费问题矛盾日益激化,父子关系陷入僵局。经走访调查了解,李某原有31只羊,老伴去世后将这31只羊赠与儿子小李,同时约定小李每年需给予其父亲5000元生活费作为条件,并找来了该村村民小组长王某和于某作见证人。小李饲养羊群一年后,并没有按照之前约定如数给付其父亲生活费,于是父子二人心生嫌隙,李某找到了本村村民评理说事点,请求说事员帮助说服小李履行约定按期给其生活费。说事员接受调解委托,分别与当事人双方进行沟通,经与小李沟通了解到,李某偶尔与其索要零花钱,每次小李都给了,小李认为这一年下来足有5000元,不愿意再一次性给付李某钱。说事员在李某处了解到,小李是平时给了李某几次钱,但全部加起来也就四、五百块钱,根本不够5000元。李某与小李两人各说各的理,李某以小李没有履行约定而欲要回31只羊,小李以自己已经以分期给付的方式履行了之前约定而拒不同意归还羊。双方情绪激动,调解工作陷入僵局。

【调解过程】

  因为小李给付李某的钱没有票据,证明小李是否履行了约定义务是本案急需解决的一个难题。李某的理由是小李给他的钱不够约定数额5000元,没有任何证据支持;而小李在这一年中多次给过李某钱,两人均无异议,但是否已经达到5000元也没有任何证据支持。前期说事员做了大量的走访调查工作,包括找到当时的两名见证人王某和于某了解情况,前后三次分别前往李某家、小李家了解双方诉求,并对周围邻居进行走访谈话,最终确定此事因村里谣传李某要将羊要回卖钱给本村的一个寡居的老妇人而起。李某与小李父子关系一直很好,出现现在的闹剧皆因为误会引起,小李认为父亲要把钱给外人,李某认为儿子是不想给他生活费,所以父子二人产生矛盾。说事员在关键时刻抓住父子二人的关注点,分头做工作:小李最担心的羊的归属问题,经说事员与李某沟通,李某称并不是必须要回羊,也意味着羊仍然归小李所有,李某不争羊的归属权,只是想要每年5000元的生活费。说事员单独对小李做了思想工作,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分析利弊,希望小李放下顾虑,按约定如数给付其父亲生活费,小李同意。

  经过调解,父子间解开了误会,原来李某要钱只是为了自己的生活质量更好,为自己的生活更有保障,并没有把钱给外人的想法;小李不给父亲李某钱也只是怕父亲将钱给非亲非故的老妇人,并不是真的不想给父亲生活费。父子二人的误会就这样解开了。

【调解依据】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附义务赠与,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第一百九十二条:赠与的法定撤销,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第一百九十四条:赠与财产的返还。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的法律规定:附义务的赠与在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受赠人应返还赠与财产。

【调解结果】

  经过说事员的多次努力,父子二人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按照当初的赠与约定,小李每年“鞭炮响前”(即除夕前)给付其父亲李某5000元生活费;

  二、如若父亲李某生病需要治疗,应由小李出钱,并且不计入每年给付父亲的5000元生活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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