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医疗保障局、彰武县卫生健康局出台《彰武县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办法》

  为全面开展好彰武县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县医保局、卫健局根据《关于做好阜新市城乡居民高血压和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的通知》(阜医保发 〔2019〕34号)精神,为简化经办流程、提高县域内医疗机构、经办机构服务水平,保障“两病”参保人的医保待遇,让百姓少跑腿、早受益,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初诊的基础上,由医共体二级医疗机构进一步明确“两病”诊断,加快推进“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进度,制定《彰武县城乡居民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办法》,具体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保基本、可持续、惠民生、推改革”的总体要求,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两病”患者门诊用药保障为切入点,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原则,探索完善门诊慢性病用药保障机制,增强基本医保门诊保障能力,减轻患者门诊用药费用负担,不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两病”用药保障内容

  (一)保障对象

  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经医疗保障部门指定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确诊为高血压I、H期、单纯糖尿病并采取药物治疗的患者,纳入“两病”门诊用药保障范围。诊断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两病”诊断治疗标准,防止政策适用范围过宽等问题。

  (二)保障标识

  1、参加居民医保符合高血压I期、II期、单纯性糖尿病的患者,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完成“两病”初诊,并填写《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申报表》(附件1)报送到相应医共体二级医疗机构(附件2)做进一步明确诊断。

  2、医共体二级医疗机构接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报送的《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申报表》后,由相关科室做出“两病”明确诊断。

  3、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医共体二级医疗机构的诊断结果及时告知患者本人,经患者本人在《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申报表》签字确认后,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城乡居民医保系统中加注“两病”标识。《城乡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保障申报表》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存档备查。

  (三)保障水平

  1、采取组合保障模式,在普通门诊统筹限额基础上,高血压增加100元、糖尿病增加200元限额作为“两病”门诊用药保障,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为50%,不另设起付线和单次限额,当年未使用跨年度无效。

  2、为方便患者购药,“两病”用药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全部设在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3、经确诊的“两病”参保患者可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自愿选择一家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作为“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定点医疗机构。

  (四)用药范围

  1、对“两病”患者门诊降血压或降血糖的药物,要按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西药部分)、“两病”防治指南的药品范围(西药部分),优先选用集中招标采购中选药品、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和国家基本药物。

  2、一次处方可开一个月用量,要合理用药、合理诊疗、科学施治。同时,结合公共卫生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两病”患者健康教育和健康管理,提高群众防病意识。

  三、加强领导,做好组织落实

  (一)压实责任,确保待遇落实。医保经办机构、医共体二级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高度重视“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工作,切实做好政策落实落地工作,确保相关工作有序推进,顺畅衔接。

  (二)加强监督管理。杜绝大处方、伪造病情等违规现象,一经发现或举报按协议管理严肃处理;对伪造病情、开大处方的医保医师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医保医师资格。参保患者造假的,一年内不得申请“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并纳入重点监控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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