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措施清理工作的通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和具体要求,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予以深入解读:
2016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7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制定出台《意见》的目的就是要从源头上规范政府相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措施,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市场竞争形成市场价格、市场价格配置市场资源,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何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所谓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就是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着力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背景
从经济发展客观需求上看,当前政府职能转变仍是一项重要任务,有的部门出于局部利益等原因,制定政策措施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情况仍存在。这些政策措施虽然短期内促进了局部地区和部分行业企业的发展,但从长远看加剧了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破坏了全国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扭曲了市场资源配置,抑制了市场创新活力,降低了经济运行整体效率。因此,有必要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从源头上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减少政府对市场的不当干预,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总体要求和基本目标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按照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要求,确保政府相关行为符合公平竞争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防止和减少地方保护、区域封锁、行业壁垒、企业垄断,违法给予优惠或减损市场主体利益的行为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激发市场活力,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逐步建立竞争政策在市场体系中的基础性地位,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
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义
制定和实施《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是我国确立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迈出的关键一步,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一项重大制度性安排,是防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一项创新性的顶层设计,是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市场体系的重要举措。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市场机制作用日趋增强,公平竞争环境逐步建立,但行政垄断影响公平竞争等问题依然存在。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对全面深化改革,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放管服”改革也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审查对象和审查方式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政策制定机关)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过程中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进行自我审查的,不得提交审议。政策制定机关在政策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审查标准进行自我审查。经审查认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可以实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应当不予出台,或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后出台。没有进行公平竞争审查的,不得出台。制定政策措施及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政策措施出台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向社会公开。
公平竞争审查的“十八个不得”
一是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方面: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公布特许经营权目录清单,且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方面: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是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方面: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者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是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方面: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公平竞争审查的“例外规定”
例外规定。属于下列情形的政策措施,如果具有排除和限制竞争的效果,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实施: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的;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等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政策制定机关要逐年评估相关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政策措施,应当及时停止执行或者进行调整。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将给老百姓带来的影响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以后,各行业、各领域经营者公平的参与到市场竞争中去,市场上的商品价格逐步趋于稳定,排除了垄断行为,商品价格将会在一定程度范围内下降,服务质量必然会上升,老百姓将付出更小的代价从而享受更优质的服务,大众满意度、幸福感必会大大加强。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的发挥政府作用。政府干预过多是当前政府和市场关系的突出问题。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目的,就是划清政府和市场的边界,着力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预防政府行为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提供坚强的保障。因此,建立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改革要求的重要举措,有助于从源头上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彰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