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彬谈:《民法典》——合同

  本刊邀请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王彬律师,为我们解读《民法典》的“合同”编。

  记者:《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王彬: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本编调整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记者: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王彬:在原有合同法规定的买卖、赠予、借款、租赁等15种典型合同基础上,新增加了4类合同,一是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的内容,增加了保证合同。二是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增加了保理合同。三是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增加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四是增加规定合伙合同,将民法通则中有关个人合伙的规定纳入其中。

  记者:借款合同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什么?

  王彬: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当尽量做到合同内容完备,以便于出现纠纷作为证据使用时,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记者:借款合同在利息方面如何约定?

  王彬: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根据2020年8月20日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记者:保证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王彬: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记者:保证方式有几种?

  王彬: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记者:中介合同的含义是什么?

  王彬: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房屋中介。

  记者:《民法典》对中介人义务方面有什么规定?

  王彬: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记者:《民法典》对中介人报酬有哪些规定?

  王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 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记者:如果中介人没有促成合同,是否应当对其支付报酬呢?

  王彬: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记者:委托人跳单是否应当支付中介人报酬?

  王彬: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记者:平时签订租赁合同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王彬: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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