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王彬律师谈:《民法典》——继承编

  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王彬律师,为我们解读《民法典》的“继承编”。

  记者:遗产继承开始时间是怎样的?

  王彬: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记者:继承编规定遗产范围都有哪些?

  王彬:是指被继承人在其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人继承的财产,财产范围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其性质不能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遗产包括死者遗留下来的财产和财产权利。遗产包括:自然人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林木、牲畜和家禽;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等个人合法财产。此外,根据《保险法》第42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本条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不能继承的财产,如国有资源的使用权,自然人可以依法取得和享有,但不得作为遗产继承,继承人要从事被继承人原来的事业,须取得国有资源使用权的,应当重新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财产,包括与自然人人身不可分享的具有抚恤、救济性质的财产权利,如抚恤金、补助金、残疾补助金、救济金、最低生活保障金等,专属于自然人个人,不能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

  记者:法定继承人范畴及顺序是怎样的?

  王彬: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权男女平等,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记者:遗嘱的形式及效力有哪些?

  王彬: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记者: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是怎样?

  王彬: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删除了原《继承法》关于“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关于公证遗嘱优先的规定。

   记者:都有哪些是无效遗嘱?

  王彬: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3、伪造的遗嘱无效。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记者:什么是代位继承及新规定是怎样的?

  王彬: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记者:继承遗产如何清偿债务和税款?

  王彬: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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