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邀请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王彬律师,为我们解读《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
记者:侵权责任编规定了哪些侵权责任?
王彬: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高度危险责任、饲养动物损害责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
记者: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
王彬: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记者:机动车没有过户、借用车辆、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王彬: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记者:肇事逃逸后,赔偿责任的承担如何划分?
王彬: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记者:无偿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如何承担?
王彬:这是平时我们所说的好意同乘,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记者:物件脱落、坠落的法律责任如何赔偿?
王彬: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记者:高空抛物侵权责任的如何规定?
王彬: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由于全国各地时有发生高空抛物和坠物致人伤亡事件,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高空抛物、坠物这两种不文明行为不仅在社会上营造了一种不安全的氛围,更是严重危及到了社会公众的人身、财产安全,成为了公众头顶上方的“不定时炸弹”。
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9)25号《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作出了规定。高空抛物、坠物情节严重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记者: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的如何规定?
王彬: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