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上访是一条通往监狱的路

  1998年,被告人叶某某承包了古田县大桥镇某村鱼池养鱼。2013年,某村村委会补偿叶某某5万元,收回鱼池的使用权,但叶某某取得钱款后未归还该鱼池。2015年,古田县大桥镇高速公路指挥部补偿叶某某12万元,叶某某取得补偿款后,未按照协议约定清理被征用鱼池。2016年,叶某某饲养的鱼死亡,其认为系屏古高速某标段项目部施工造成,为索赔,将死鱼倾倒在项目部大院内并阻工。随后,叶某某多次到国家、省信访局,当地政府信访或上访,并于2017年到北京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三次。

  古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某因信访请求未得到满足,明知北京市中南海周边并非信访接待场所,多次到该区域进行非正常上访,已严重扰乱了行政机关正常办公秩序和中南海周边公共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郑重提醒以下22种行为,都属于非正常上访:1、围堵、拦截公共和公务车辆或堵塞、阻断交通的;2、信访人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3、信访人损毁公共财物、寻衅滋事的;4、信访人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的;5、信访人强行冲闯政法机关设置的警戒线、警戒区或阻碍执行公务的车辆通行的;6、信访人组织、策划、教唆、煽动、串联、胁迫、引诱、欺骗、幕后操纵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之一的;7、信访人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的;8、信访人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的。9、信访人对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而缠访、闹访的,信访人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散发传单、打横幅标语、呼喊口号、穿状衣、戴标语、非法滞留、聚集哄闹或以自杀、自残相威胁等扰乱公共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的;10、信访人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上访的;11、信访人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缠访、寻衅滋事、影响其他信访人正常活动的;12、信访人将行动不便或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国家机关门前或信访接待场所的;13、信访人以违法形式越级上访的;14、因同一信访事项五人以上集体上访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的;15、信访人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上访的;16、信访人以信访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借机敛财的;17、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18、信访人对正在办理或司法程序终结、行政程序终结的事项,继续闹访、缠访的;19、信访人恶意扩大事态,诋毁政府形象,侮辱、围攻、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扬言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恐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20、信访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21、信访人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22、信访人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信访是公民的权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无可厚非。但是公民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非法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要承担法律后果。我们梳理了部分案例,望大家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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