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信访是人民的基本权利。这话没错。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是应该正确、合法行使。
然而,很多上访者有着“唯大唯上”“信中央不信地方”的心理,喜欢进京越级上访,甚至采取极端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冲击国家机关,甚至危害公共安全、损害国家形象,有的还以此敲诈政府勒索不当利益,这种越级的、过激的上访方式,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甚至涉嫌触犯法律。那么非正常上访会触及哪些罪名?我们来看看……
一、妨害公务罪
实例:邵阳市刘某以其原退休单位拖欠其工资等为由,多次到邵阳市市委、北京市中南海等地上访,在上访过程中,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造成严重恶劣影响。被法院以妨害公务罪为由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
提醒:上访过程中很容易发生上访人员和接访人员的身体冲突,这很容易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访人员必须克制。此罪最高可判处3年有期徒刑,造成重伤死亡的,分别按照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处罚。
二、寻衅滋事罪
实例:2011年被告人叶某玉儿子柳某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事故认定柳某负主要责任,经调解由对方一次性赔偿413130元并履行完毕。2017年3月、7月、10月叶某玉三次越级到北京信访,以滞留不归相要挟,从鳌阳镇、清源镇政府索要误工及往返费用等4600元,并拒绝支付住院费17802.24元。又在省“两会”期间先后7次到会场或代表驻地上访,并冲至道路中央拦停会议用车。造成相关部门、乡镇在劝返、接访、息访中累计花费达100704元。寿宁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玉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提醒:上访人员上访时以各种理由持续非正常“任性”上访,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无理取闹,长期缠访、闹访、串访,按有关规定被公安机关警告、训诫、行政处罚后仍不悔改继续非法上访,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的,也涉嫌寻衅滋事罪。此罪轻者可判5年以下,最高可判处10年有期徒刑。
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实例:商丘市张某因其亲属在北京上访期间突发脑溢血医治无效死亡,伙同马某等人为给区、乡政府施加压力,达到非法不正当要求,分别两次聚众到北京府右街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严重影响了两级政府的正常工作秩序。张某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
提醒:尽量不要聚众组织群体性上访,且在上访时要尽量避免影响正常的社会秩序,现实中经常出现在政府机关门前、医院等场所聚众闹访的情况,一旦影响正常的工作、医疗秩序,达到一定程度就会构成犯罪。此罪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