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是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进一步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不仅是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保障国家未来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我们继续邀请辽宁鑫晟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彬为大家讲案释法。
【案情简介】
14岁的初中生胡某,在上体育课时摔到了腿,以为没有大碍的胡某并没有告诉老师,只让同学搀扶回了教室。放学后来接胡某的妈妈以为孩子只是小问题,也没有引起重视,直到第二天才发现胡某疼痛严重,立即送到医院。但为时已晚,胡某摔伤时已经骨折,因没有及时就医,骨头缺血导致坏死,最终没能完全康复,经司法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胡某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
该案经法院审理后,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及相关事实,认定学校和监护人各承担一部分责任,学校承担了近8万元。
主持人:请问王律师,未成年学生进入学校后,学校承担哪些责任?
王彬:未成年学生进入学校之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不是监护职责,而是教育管理职责。这种教育管理职责不是由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自行约定的,而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9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第2款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4条、15条、16条等。法律的这些条款,对学校的性质、职责和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等,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学校是学生进行系统教育的机构,其基本职能是对学生进行教育,发展其智力、培养其能力。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学校必须同时履行教育和管理两种职责,学校的这种教育管理职责,是法律给学校直接规定的法定职责。
主持人:什么是学校的教育职责?什么是管理职责?
王彬:教育职责,是指依法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避免其侵害他人的所应尽的职责,主要强调在安全防范、事故防范以及不损害他人等方面的教育。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对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安全有关的事务依法应尽到的妥善管理的职责。包括建立安保制度、提供各种安全的场所设施,以及在组织的活动中尽到安全保护的义务。
主持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责任界定为教育管理职责会不会降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
王彬:有人认为把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履行的责任界定为教育管理职责会降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责任。其实,这种担心完全是没有必要的,因为在学校的法定教育管理职责中,已经完全包含要充分地保护未成年学生的生命、健康、安全等义不容辞的责任,这种法定的管理责任的保护力度并不比监护责任的保护力度低。那种硬要把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变更为法律意义上的监护职责的认识,不但在法律上找不到依据,而且在实践中也是完全没有必要。
主持人:如何认定学校等教育机构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
王彬:第一,应当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为标准比对判断。比如,《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对幼儿园、学校的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此外还有《幼儿园管理条例》《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详尽规定了教育机构应当尽到的义务以及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具体情形。如果教育机构违反这类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应当认为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第二,在有关法律法规未必详细周全规定的情况下,应当结合具体情况考虑其是否尽到了善良管理人必要的注意义务。一般来说,判断学校是否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是否尽到了谨慎照管的义务,其中就包括是否安排学生开展危险性很大的活动,即是否适宜于该教育段的学生的活动。当然,这种义务还包括教师的教学活动中合理的照管行为。如果学校尽到了谨慎照管义务,学校就没有过错。二是学校提供的教学设施、设备是否有瑕疵,这一点是所有物、工作物的瑕疵损害问题。例如,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活动,对于活动时间、地点的选择,是否存在安全风险等。此外,如果出现不可抗力、意外事件等,还要判断教育机构是否尽到必要的保护救助义务,防范损害的扩大。比如,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学校没有及时呼叫120急救,因救助不及时导致学生出现人身伤亡的,学校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主持人:人民法院认定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伤害,学校承担责任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王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侵权责任编按民事行为能力划分,其中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是过错推定的确定责任的原则,即学校不能证明没过错即为有过错,第1200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是过错原则,即未成年学生或监护人要举证证明学学校有过过错,否则,学校不承担责任。
另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及该《办法》第九条第四款的规定:"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对因此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由上述法律、法规可知:本案中,胡某是14岁初中生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应当适用《民法典》1200条的规定。本案中,学校承担相应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学校具有相应的过错"。学校无过错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教育部的《办法》明确的责任前提是"相应的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也或者是"对学生未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对于体育活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果没做刭这一点,学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胡某在上体育课时被同学搀扶回到教室的异常表现,并没有引起体育老师的注意,体育老师也没有采取相关措施,说明学校管理存在失职。同样,胡某的父母在发现孩子的异常情况后并没有引起注意和及时带孩子去医院检查,说明存在监护失当,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主持人:保护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请王律师给个建议。
王彬: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既有责任使在校学生接受良好的教育,又要保护学生在学校活动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学校一定要时时刻刻注意安全工作。
首先,学校的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必须经常检查,如果发现有危险,要立即修复,消除隐患。比如有些教室年久失修,墙壁上出现裂缝,就有可能发生意外。如果不及时维修,还让学生在里面上课,那么,一旦教室倒塌,造成学生伤亡,就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其次,学校组织学生外出春游、看电影或者参加集会、进行社会实践等活动时,必须做好组织工作。活动前老师要讲明注意事项,并且做好应急准备,活动中,老师不能离开学生,要自始至终照看好学生,防止发生意外。
再次,学校要保证教室和各种教学设施符合国家标准。比如教室的光线不能太暗,桌椅的高度要合适,黑板离学生不能太近。学校还要提供符合规定的卫生设备,并且要配合卫生防疫部门,做好各种常见病的群体预防和矫治工作,比如经常为学生检查视力,在传染病流行期间组织学生打预防针或吃预防药,以保证学生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