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10日,被告人马某、李某、张某合伙注册成立“某贸易有限公司”,租用场地,三人共同出资。李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某任公司监事,该公司实际以个人名义从事资金放贷业务。三人以民间借贷为诱饵,在实际放贷过程中,制定每月10%-20%的高息,并直接扣掉“砍头息”(第一个月利息)、中介费等各种费用,并以“行业操作惯例”为名欺骗被害人签订高于实际贷款金额的借条、收条,被害人以房屋作抵押物时采取直接签订买卖协议将房屋过户或签订全权委托书随时可以将房屋过户等欺骗手段,在借款人无法偿还高额利息或被肆意认定违约后,以借条上的虚假金额对被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以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
一审、二审法院经审理,均认为马某、李某、张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套路贷”非法方式实施诈骗活动,骗取他人财钱,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八年到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那么什么是“套路贷”呢?本期栏目邀请辽宁久鼎律师事务所夏堂剑律师依据《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你解读。
1、什么是“套路贷“犯罪呢?“套路贷”是指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我们说的“套路贷”实际上并不是《刑法》上规定的一个犯罪罪名,它是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可能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寻衅滋事、强迫交易、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依照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本案中马某、李某、张某的相关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法院最终判决构成诈骗罪。
律师建议
鉴于“套路贷”犯罪案件的社会危害性,它可能导致被害人倾家荡产,妻离子散,因此,在我们对外借贷时一定要擦亮眼睛,不要为虚假的借贷广告所诱惑,遇到“套路贷”一定要及时报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