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毒年糕”案

  【基本案情】2013年10月,被告人蔡某某、冯某某夫妇开始经营平阳县某年糕加工厂,使用大米、水及未经检验的黄栀子、槐花、草木灰等原材料生产“乡村特色黄粿”年糕等食品并向温州各县、市、区等地销售。2015年9月2日,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乡村特色黄粿”年糕抽样检验,铝含量为174mg/kg。2016年7月25日,该厂销售至瑞安市望江菜市场的黄粿年糕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样并检验,铝含量为446.7mg/kg。被告人蔡某某、冯某某明知上述情况,仅降低黄栀子的用量,增加槐花的用量,仍然使用相同的原材料、生产工艺进行生产。

  【判决结果】二被告人在得知其生产的黄粿年糕铝残留量超标属不合格食品的情况后,未停工仔细排查原因,仍继续生产销售,已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其生产、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瑞安市人民法院遂判处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禁止被告人冯某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典型意义】温州地区当地知名特色美食、小吃种类繁多,大大丰富了老百姓的饮食结构,深受本地人民群众喜爱,黄粿年糕就是其中之一。本案中,被告人虽沿用古法制作黄粿年糕,但在食品安全问题多发,食品安全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其更应全面了解食品安全的相关规定,运用现代科学健康的工艺去制作,对采购的原料及所制成的成品应全链条负责,共同维护好当地名小吃的好口碑。

“口水油”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4日至5月29日间,被告人赖某某在其经营的瑞安市莘塍街道上村工人路的川西川湘菜馆内,将顾客食用水煮鱼所剩的餐厨废弃油回收、过滤、熬制后再加至新的水煮鱼中销售给顾客食用。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赖某某在该店内被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现场被查扣用于回收餐厨废弃油的漏盆、塑料桶、高压锅等。经查明,被告人赖某某以上述方式共计销售水煮鱼约200份,从中非法获利约7600元。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就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被告人赖某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瑞安市川西川湘菜馆的行为同时损害了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其经营者赖某某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瑞安市川西川湘菜馆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瑞安市人民法院遂判处被告人赖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000元;被告人赖某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瑞安市川西川湘菜馆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支付赔偿款人民币76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瑞安市川西川湘菜馆在《瑞安日报》向消费者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口水油”“地沟油”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对此类犯罪实行零容忍,并依法严惩,震慑不法分子,是刑事审判的重要职责。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提起诉讼,瑞安市人民法院一审除对经营者个人判处刑罚外,另判决民事被告支付水煮鱼销售价款的十倍赔偿金共76000元,并在《瑞安日报》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有毒减肥药”案

  【基本案情】2014年年底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淘宝网以及微信朋友圈中销售速效瘦等减肥产品。期间,于2015年11月份左右开始,被告人陈某某从被告人顾某处购入速效瘦减肥产品用于销售,直至 2016年12月15日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陈某某,并在其住处查获33瓶速效瘦等减肥产品。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测,该速效瘦减肥产品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判决结果】被告人顾某、陈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销售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瑞安市人民法院遂判处被告人顾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典型意义】“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郁剂,具有兴奋、抑食等作用,但容易引起血压升高、心率加快、肝功能异常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已明令禁止此类药物生产、销售和使用。对于很多年轻人来说,网购和减肥,可以说是常挂在嘴边的两个词语,但当“网购+减肥药”出现,你可得小心了,因为你淘到的“减肥药”有可能是“毒药”,提醒广大爱美人士,在购物时一定要谨慎挑选,不要购买“三无”产品,而对于减肥则要采取健康的方式,管住嘴、迈开腿比什么减肥药都有用!

“油条铝含量超标”案

  【基本案情】2016年10月10日左右至11月20日左右,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在瑞安市塘下镇陈宅村陈宅菜场生产、销售油条。为了提升油条的口感,被告人吴某某在面粉里添加过量的硫酸铝铵。期间,被告人李某某负责炸油条和收钱。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销售给瑞安市陈乾羊肉火锅店的油条被查获,经检测,送检的油条中铝含量为686mg/kg,检测结论为不合格。

  【判决结果】被告人吴某某、李某某结伙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瑞安市人民法院遂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禁止被告人李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生产、销售油条。

  【典型意义】许多上班族为节省时间,往往选择在路边的流动摊贩处购买食品。虽然大部分群众对“含铝包子、油条”也都有耳闻,但是对其具体的危害及危害的周期等并不十分清楚,在购买早餐的时候也很少有人会去主动辨别,除非经过相关检查人员配合专业仪器的检测,否则这种没有明显急性危害的食品很难在第一时间被发现。建议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应选择有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和经过食品安全部门检查合格的商家,不购买流动摊贩食品,不购买“三无”食品。

“瘦肉精菜牛”案

  【基本案情】2018年3月19日,被告人于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在吉林省榆树市五棵树活牛市场帮他人收购12头菜牛,被告人陈某某负责称重、监督记账。被告人于某某自己收购21头菜牛,赵某某又帮被告人于某某从吉林省扶余县西大林一牛户处收了14头菜牛。在未经“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检测的情况下,由被告人任某某伙同他人虚开检疫合格证明以及耳标。后由被告人于某某安排司机将该47头菜牛运输至瑞安市湖岭菜牛交易市场,又安排他人在江苏省与浙江省交界的王江泾主线收费站前面的服务区将虚开的检疫合格证和耳标送给司机。之后,司机在湖岭菜牛交易市场卸下35头菜牛,与原先留下的7头牛放置在一起,由于某某等人进行销售,剩下的12头菜牛运往温州乐清市。次日,被告人任某某又以类似手段将21头菜牛予以销售。同年3月22日,瑞安市农业局对湖岭菜牛市场内的42头牛进行“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检测,其中32头牛检出“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该32头牛共计重20541公斤,按照市场价格31.5元/公斤销售,销售金额约人民币64万余元。同日,乐清市农业局对另外21头菜牛进行“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检测,其中17头牛检出“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成分,按照每头牛1万余元的价格,销售金额约人民币17万余元。

  【判决结果】被告人于某某、任某某、陈某某、倪某某结伙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瑞安市人民法院遂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任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30000 元;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倪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责令禁止被告人于某某、任某某、陈某某、倪某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

  【典型意义】可食性动物产品与其他食品同样都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必需品,从源头上确保消费市场上畜产品的质量安全,是当前人们普遍关注和重视的问题。大剂量在饲料或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瘦肉精”可以促进猪、牛等动物的增长,减少脂肪含量,提高瘦肉率,但食用含有“瘦肉精”的畜产品对人体有害。因此,加大对涉嫌销售含有“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畜产品用于食品消费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显得十分必要。

(彰武县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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