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两会”工作部署,推动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确保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首战胜利,现制定进一步稳经济若干政策举措,并延续实施一批稳经济系列政策举措。

  一、加强企业金融信贷支持

  1.加大普惠小微贷款投放力度。人民银行安排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不少于700亿元,促进支农支小贷款投放,全省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10%。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原则上最长可延至2023年6月30日。(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2.开发金融新模式新产品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支持各市建立首贷、续贷中心,为市场主体提供“一站式”便利化服务。扩大“辽科贷”、“辽知贷”、“辽贸贷”、“辽绿贷”等信贷新产品应用范围。(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3.开展运输企业车辆金融支持服务。鼓励省交投集团、银行等,通过ETC为车辆通行高速公路提供线上快捷信贷服务。(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4.开展银企对接和融资撮合活动。为银行机构精准提供市场主体融资需求,为市场主体提供金融产品和政策,搭建高效的政银企合作平台。(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

  二、强化政府性融资担保支持

  5.提高省级融资担保代偿比例。支持融资担保业务开展,2023年底前,将省再担保体系成员单位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外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行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将省融资担保集团新开展的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省级风险补偿比例由20%提高至40%。(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6.加大科技担保业务保费补贴力度。2023年底前,鼓励符合条件的科技担保公司对单户担保金额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融资担保业务免收担保费,由省财政给予年化2%的担保费补贴。(牵头单位:省财政厅)

  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7.加大企业上市支持力度。对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800万元补助;对境内科创板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500万元补助;对境内主板、创业板首发上市企业分阶段给予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坚持“随报随审”原则拨付企业上市补助。(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8.发挥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作用。完善合格市场主体发债企业储备库,加强政策指导和融资辅导。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乡村振兴票据、科创票据等创新产品进行融资。(牵头单位: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9.推动企业利用交易所债券市场融资。鼓励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以及创新创业债券、绿色债券等创新债券产品。(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

  10.发挥股权和期货市场作用。支持引进私募股权基金在辽宁投资,为中小企业融资和资源整合、公司治理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设立期货交割库,推进农企农户参与“保险+期货”项目。(牵头单位:省金融监管局、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省农业农村厅)

  四、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11.支持工业企业稳增长。对推进结构调整“三篇大文章”、提升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项目加大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稳增长流动资金贷款贴息,贴息利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单个企业贴息额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励,重点是在2023年稳增长和一季度“开门红”工作中工业总产值增量超一定额度的制造业企业,给予20万元到1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2.强化农产品生产保障支持。对当年新建和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每亩平均补助不低于1300元。对实施黑土地保护进行差异化作业补助,少耕、免耕亩补助不低于38元,秸秆还田亩补助25元,有机肥还田亩补助100元。对新建规模连片日光温室亩补助标准不低于1.2万元。对全省产粮大县实施玉米、水稻完全成本保险,保险保额每亩分别为770元、1290元。(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13.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新上先进加工设备项目给予30%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和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和100万元资金奖励。对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择优给予一次性200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投资补助30%,单体补助不超过100万元。(牵头单位:省农业农村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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