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义之交情谊深,曾经肝胆两相照,如今微信来搅局,从此兄弟是路人。近日,清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件好友之间因电话、微信骚扰引发的故意伤害刑事案件。

  本案的被告人温某与被害人童某、被害人妻子余某原为好友,因温某经常通过电话、微信对童某的妻子余某进行骚扰,童某得知后于2015年10月15日晚打电话责备被告人。10月16日,童某与其他好友吃完饭后,准备到其家中泡茶时,遇温某后双方发生口角,温某遂拿出原本想用于上山放置的兽夹角铁,朝童某左额头砍了一下后逃跑。经诊断童某头部为轻伤二级。案发后温某于2015年12月15日,向童某支付赔偿款3万元,并取得其谅解。2015年12月17日,温某自动到清流县公安局林畲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7年1月1日清流县人民检察院向清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定,温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童某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温某在事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被害人主动进行赔偿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故判决温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法律小常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温馨提示】

  随着网络时代的发展,每个人在网络上都有发表言论的自由,但也必须把握好自己言论的尺度,朋友之间、熟人之间开开玩笑是免不了的。但是凡事都有个“度”,超越了这个“度”不但达不到预想的目的还会弄巧成拙,适得其反。同时如果日常中遇到纠纷时想出手前请先算算打架成本,即便是另一方真的有过错,也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切莫冲动一时,后悔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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