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满释放不悔改 再伸贼手当重罚

案件回放

  犯罪嫌疑人何某某,1992年生,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于2020年5月8日刑满释放,2024年4月4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又将被判处徒刑。期间,何某某还染上吸毒恶习,被行政处罚。真可谓“一事未平,一事又起”。

  在检察官提审何某某时,其悔恨不已,还迫切希望可以被判处缓刑,表示自己不想再坐牢了。但为时晚矣,刑法明确规定,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不能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累犯制度设立的初衷和目的是通过科处相对较为严厉的刑罚,打击那些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再犯行为人,从而达到更好地惩治犯罪、剥夺罪犯的再次犯罪能力的特殊预防目的。同时通过对再犯者给予较为严厉的刑事制裁,可以通过个案处理来警示其他潜在的再犯者,达到刑法的一般预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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