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新秋法庭: 共情式化解教育机构责任纠纷

  禁止高声喧哗”、“禁止追逐打闹”等警示标语在校园里随处可见,时刻提醒着学生要珍惜生命,注意安全。意外受伤,学生惊心,家长闹心,学校痛心。近日,彰武县人民法院后新秋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起因:

  小琦是一名初中生,2024年4月,在学校正常上学期间右手掌被玻璃杯划伤, 随即去往沈阳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用3万余元。因为小琦是在校期间受伤,父母认为学校应当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应当赔偿。双方因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小琦将学校诉至后新秋人民法庭,姜贺川庭长了解情况后,认为小琦是未成年人,且事故发生在学校,若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更可能会激化家长与学校之间的矛盾。

  调解过程:

  开庭当天,姜贺川法官从法、理、情三方面着手,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学校应当结合在校生的年龄、智力、性格等特点,从细节入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另一方面小琦受伤是双方都不愿发生的,父母作为监护人也应加强对孩子的安全和自我防护教育,引导孩子提高自身安全意识。最终,双方互谅互让,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至此该案顺利调解。

  法官说法:

  青少年精神饱满,朝气蓬勃,互相嬉戏玩闹或者不小心导致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学校与学生之间属于“教育管理关系”,学校应承担教育、管理职责,但并不意味着家长的监护责任完全交给了学校,也不意味着学校必须对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一切损害事故负责。孩子的安全问题不容一丝马虎,家、校双方都应重视,共同努力为孩子们营造良好的学习和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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