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某村民组不服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山林权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协调多方调解 山林权权属 行政确权 现场勘察 化解林地边界纠纷
【基本案情】
1980年初,申请人安徽省某县甲村民组和第三人乙村民组在进行林地初始登记时,由于签章不全、留存证据不足,双方一直没有划定清晰的林地界限。2021年12月,申请人在砍伐案涉争议山场林木时,第三人阻止被伐林木外运并要求赔偿。为此,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虽经协商后申请人撤诉,但纠纷依旧未能解决。其后,当地政府又组织了数次调解但协商无果。申请人遂向被申请人安徽省某县人民政府(省直管县)申请裁决。2023年10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1871.9㎡争议山场各半所有。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初步审查查明,两村民组林地相邻,申请人和第三人均有林权证,但四至登记表述不够清晰、准确,双方就地界的理解未达成一致。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实地勘察,发现土地登记距今已40余年,争议林地地貌发生巨大变化。双方林权证上的记载边界不清,不能直接作为确权依据,应认定为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根据《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第十一条“双方都不能提供确凿权属证据的山林,其权属主要根据自然地形,照顾双方生产、生活状况,合理确定”的规定,行政复议机构认为,被申请人决定争议区域林地双方各半所有合法适当。行政复议机构审查中发现,该案争议根源在于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林地边界纠纷,矛盾症结是争议区域林木收益分配问题,争议双方希望行政复议机构对此予以处理。行政复议机构在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同时,决定调解解决林地边界纠纷。行政复议机构整合行政资源,先后协调县政府、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等部门,深入乡镇、村委会、村民组和林地现场调查、走访,还原当年林地办证过程,并结合近期发生的林木砍伐争议,向申请人释明行政机关的决定合法适当,说服当事人认可被申请人的确权决定。另一方面督促被申请人及有关部门及时完成现场勘察定界工作,避免争议再次发生。同时,组织申请人、第三人就林地收益问题协商调解达成一致,确认从争议林地面积中划出一半归申请人所有,并立即确定界址标志;由村委会协调补偿第三人主张的木材损失;收回双方原有林权证,依新址重新登记发证。最终,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该案涉及的行政争议及民事争议均得到妥善化解。
【典型意义】
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要求行政复议机关准确把握申请人的深层次利益诉求,彻底解决行政争议“背后”的利益纠纷。在山林权确权行政争议中常常交织着当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林地边界、林木收益分配等冲突。在审查行政机关行政确权行为合法性、适当性的基础上,以调解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才能保证争议的实质性化解。本案中,行政复议机构经过深入细致的实地勘察和证据审查,依法对行政行为作出评判。同时又充分发挥行政系统内资源优势,协调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村等多方力量,抓住争议区域林木出售收益这个引发争议的“导火索”,引导双方就林木收益分配达成一致,指导行政机关及时重新定界和登记发证,促使一起长达40余年的矛盾纠纷成功化解。
案例四
赵某不服吉林省某市辖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
【关键词】
人民调解员参与 房屋征收 拒绝履行补偿协议 和解
【基本案情】
2011年7月,因某项目建设需要,被申请人吉林省某市辖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委托某乡人民政府与申请人赵某签订《产权置换协议》,约定以房屋置换的方式对申请人进行安置,将申请人《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72平方米房屋置换为90平方米期房。因该项目回迁安置房屋建设逾期,为保障赵某权益,2020年12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约定将原《产权置换协议》中的期房安置变更为货币安置,补偿费用按照《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72平方米计算。在发放补偿款过程中,被申请人发现房屋档案记载面积为55平方米,与申请人持有的《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不一致,因此拒绝履行《货币补偿协议》。申请人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当事人双方订立的《货币补偿协议》在合同订立主体、合同目的、合同内容等方面均符合行政协议特征,该案争议属于未按照约定履行行政协议,故依据新修订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立案受理。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征收房屋面积的客观真实情况。行政复议机构分别向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调查了解,仔细审查房屋登记信息底档、《私有房屋所有权证》《产权置换协议》和《货币补偿协议》等证据材料,对于记载面积不一致的问题,经多方查证仍无法确定房屋的真实面积,且由于被征收房屋已灭失,不能重新组织测量,无法证实申请人所持《私有房屋所有权证》载明面积的真实性,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明。为打破争议房屋面积无法查明的僵局,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行政复议机构主持调解,邀请申请人住所地基层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办理,向申请人详细解读政策,分析本地区同类案件处理情况及结果,取得申请人信任,化解申请人的对立情绪。同时指出被申请人在没有核实房屋登记信息底档的情况下就签订《货币补偿协议》,导致协议无法履行。最终指导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和解方案,双方按照产权证登记面积进行货币补偿,并由被申请人保障申请人的搬迁费等安置费用。据此,双方当事人重新签订了补偿协议,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行政复议调解为公正高效解决行政争议提供了更多的路径选择。本案中,被征收房屋面积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且房屋已拆除无法实际测量,无法确定补偿数额,导致补偿工作陷入僵局。行政复议机构在案涉争议无法查明客观事实的情况下,以行政复议调解和解“破局”,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通过释明指引、讲法说理,消减了双方的对立情绪,双方握手言和,化解了一个看似“无解”的纠纷,解决了困扰申请人多年的房屋征收安置补偿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