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法院积极开展涉民生案件执行行动

  本刊讯 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在2019年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彰武县人民法院按照最高法院要求,认真组织开展涉民生案件的集中执行行动,切实加大对涉及人民群众生存、生活的追索劳动报酬(包括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执行力度。彰武县法院在元旦即将到来之际,又执结了一件群体性劳务合同纠纷案,有效的维护了案件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切实利益。

  2014年,某集团公司在西六家子乡建设牛场工程,张某将牛场工程承包给赵某、刘某等42名农民工,工资按照工种按日计算,按月结算,截止2015年9月末工程竣工,张某尚欠赵某、刘某等42名农民工劳务费265792元。此款经赵某、刘某等42名农民工多次催要,张某未给付,赵某、刘某等42名农民工诉至本院。2018年4月3日,本院作出(2018)辽0922民初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给付赵某、刘某等42名农民工劳务费265792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287元。

  2018年8月份,农民工代表赵某、刘某来到彰武法院执行局,要求执行申请人赵某、刘某等42名农民工与被执行人张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本案劳务费产生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拖欠时间久,再加上这几年连续干旱,粮食收成不好,这笔劳务费对申请人解决生活需要非常关键,导致这40多名申请人情绪激动,极易引发群体上访事件。

  2018年8月9日,本院接到申请执行材料后,当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11万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督促张某积极履行义务。同时,本院多方调查,张傲宁在长春中国22冶工地打工,每月收入5000元,名下除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北路一处价值200余万元房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将上述房产进行查封。同年8月24日,张某向本院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在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赵某、刘某等42名农民工81000元,赵某、刘某等42名农民工不同意张某的还款计划,并要求张某一次性偿还这笔劳务费,并表示如果不能偿还就继续上访,本案一度陷入僵局。后经执行局长张宏图带领执行员姜贺川多次与双方沟通、协调,向张某明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为防止张某逃避人民法院执行,隐瞒经常居住地,本院要求张某出具保证书,保证如其变更住所、更改电话号码需及时告知法院,保证法院随传随到。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在同年12月19日,张某与赵某、刘某等42名农民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9年1月1日,张某依约履行劳务费16万元,这起拖欠农民工工资长达4年之久的案件圆满落下帷幕。(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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