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值一年春耕忙,为不误农时,彰武法院加大对涉土地纠纷案件执行力度,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9年4月16日上午,执行局长张宏图带领执行四组组长范洪,执行员郭智奇、法警尹光辉等干警,迎着6-7级风沙,到哈尔套镇黄花村、两家子村执行两个涉土地纠纷案件。

  2016年7月27日,侯某以郑某本侵占了其家承包地为由诉至本院,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法判决:一、被告郑某本停止侵害原告侯某在本组大片地宽为3.84m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郑某本赔偿原告候某2008年至2015年度的经济损失7210元。三、郑某本按彰武县哈尔套镇人民政府公布的2016年度土地总收入标准,扣除每亩200元实际投入部分,赔偿原告候某2016年度1.0944亩土地的经济损失。郑某本不服,上诉至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被依法驳回后,继续申诉,拒不履行判决。

  黄花村村主任冮贵新介绍,两家是邻居关系,双方的土地纠纷已有12年之久。为此郑某本之子和候某之子互殴,互致伤害,诉至法院,两家积怨已深,申请人候某于2018年10月已病故。

  张某琴与闫某志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闫某志系张某琴第三子,母子原在一居生活,一起经营所承包的土地。2003年,张某琴的丈夫闫某峰去世后,张某琴随二儿子闫某林生活。张某琴因分割土地承包田,与闫某志产生矛盾。2018年1月22日,张某琴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4月9日依法判决:一、被告闫某志于2018年4月25日前返还原告张某琴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被告闫某志返还原告张某琴2004年度至2017年度粮食补贴款4674.14元。

  据两家子村村主任杜英文介绍,张某琴的丈夫于2003年10月因癌症病故。其有三个儿子,多年来,因赡养父母,兄弟间产生矛盾。

  张宏图和镇、村领导研究案情,了解情况后,制定执行方案。决定分两组到当事人家做和解执行工作。

  上午10时30分许,张宏图、郭智奇和镇党委副书记谢宇、黄花村村主任冮贵新分别来到郑某本和候某家,分别做他们的和解工作。张宏图告知郑某本,法院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不停止判决执行。如拒不退出土地,将予以司法拘留,情节严重的,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工作组又对候某晓以利害,两家是邻里关系,要互谅互让,团结互助,不能因几亩地,埋下仇恨子,结下子孙仇。通过对他们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明法析理,下午3点30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一、郑某本从哈尔套黄花村马家组大片地双方界垄自东向西,返还候某4条垄土地。二、郑某本给付候某经济损失赔偿4740元,剩余执行款候某自愿放弃。三、执行费50元由郑某本负担。本案执行完毕后,双方当事人放下了沉重包袱,脸上露出了笑容,候某邀请镇、村干部和执行干警在金秋十月家品尝自家果园盛产的水果,郑某本也发出邀请夏日去他家喝羊汤。双方在愉快的气氛中话别。

  此时,范洪在镇、村领导的配合下,通过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化解了矛盾,闫某志和其妻子赵某表示主动按判决退地,张宏图赶到后执行法官范洪正在对被执行人进行劝解,闫某志并不服本判决,一直未履行判决生效文书的义务,致使其耕地一直未能耕种,鉴于此情况张宏图和第四组执行组长范洪对被执行人进行了悉心的普法教育,告知其应当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并且告知其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后果,摄于法律的威慑力,被执行人闫某志答应履行其应当履行的法院判决的义务,至此该案得以顺利执结。

  进入春耕时节以来,彰武法院找准春耕生产切入点,本着服务农业生产,方便群众诉求的原则,积极发挥执行职能作用,深入基层不放松,立根原在群众中,创新完善服务春耕举措,加快赶超富民升位速度,为顺利春耕保驾护航。(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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