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为民保民生——彰武法院“秋季猎赖”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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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5日下午,一位中年女子搀扶一位老者来到彰武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向立案庭递交了一份申请执行书,她情绪激动的说:“法院现在已经判决了,因我家庭生活困难,我要求彰武法院立即执行子女抚育费,且执行款一次性到位,否则就把我父亲留在法院,我就不管了。”立案庭庭长孟凡旭耐心向其解释执行的相关程序,但该中年妇女仍旧情绪激动,把其年老的父亲留下自己走了。孟凡旭将该情况向副院长苏仲谋、执行局局长张宏图作了汇报后,决定快立、快执,切实维护法律尊严,维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并指定执行局副局长赵斌负责此案。

  2001年,张某和王某某按农村习俗举办结婚仪式并开始同居生活。2002年12月6日,生育一男孩王某。2007年6月29日,生育一女孩王某慧。2010年11月7日,张某与王某某解除同居关系,同时签订了解除同居关系协议书,协议书约定,王某、王某慧随母亲张某一居生活,王某某自2010年11月17日起每年给付子女抚育费3000元,但王某某至今未履行。经法院判决,王某某给付王某、王某慧2010年11月17日至2019年5月17日的抚养费25500元。

  当日立案后,赵斌立即带领执行法官奚长伍、书记员张涛驱车百余里,将双目失明,行动不便的张某送至阿尔乡镇阿尔乡村,并实地了解张某家实际情况。

  赵斌向村主任了解到,张某家庭系村特困户,张某父亲双目失明,且有些老年痴呆;张某的母亲身患癌症,张某还抚养两个未成年的孩子,家庭情况非常困难,房子都是镇里和村上给盖的,平时她家的支出大部分也都是村里救济的。随后赵斌、奚长伍和阿尔乡村村主任一起来到张某家,先把老人扶至屋内安顿好,并向张某解释法院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工作流程,告知承办法官的手机号,还告知其将老人留在法院是违法的,鉴于张某家庭生活非常困难和现有的条件,暂时不对其进行处罚。张某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违法性,保证按照正常程序和法院沟通。

  第二天一早,赵斌和法警崔振航、书记员张涛,驱车前往彰武县四合城镇刘家村王某某家。王某某未在家,向其父亲王某了解到,他与王某某系一居生活。王某某与张某解除同居关系后,又成家了,现在王某某去北镇打工有半年时间,家里只靠10余亩土地生活。随后赵斌与王某某电话联系,王某某称自己在北镇打工,十月一放假后来法院解决此事,并表示这是给自己孩子的钱,肯定会如期履行义务,委托法院将执行通知书交给其父亲代收。目前该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近年来,彰武法院对涉民生执行案件,建立了快立、快执、快给付“绿色通道”,切实维护了法律尊严,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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