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考

  一、对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对新时期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一府两院”制发规范性文件,目的在于规范权力的取得和运行,规范性文件在对制发主体的某些权力进行规范、约束的同时,也以规范性文件这种“准法律”的力量固化了某些权力。从这一角度来说,规范性文件是国家机关具体执法行为的权力之源和行事之据,人大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就是把监督的关口前移到了权力取得的源头。

  二、存在的问题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宪法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重要手段。从目前该项工作的情况来看,存在一些不足之处。由于法律规定得过于原则,缺少具体的操作程序,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

  (一)法规不完备,可操作性不强。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实际操作时难以参照,这就给开展备案审查工作造成了事实上的"无法可依"。对人大备审后所作出的修改或撤销等意见的落实和检查,没有一个强制性的后续措施和环节予以保证,必然会导致这一监督权力难以落地。

  (二)宣传力度不够。在实际工作中,各部门对法律法规和政策了解得不够多,部分报送机关对报送要求和标准缺乏概念,甚至都没有规范性文件的概念。

  (三)对人大监督认识不到位。一些部门对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不够,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直接导致人大行使这一职权不到位,存在使用频率低、效果差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被"虚化",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实质作用,降低了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建议

  一是进一步深化对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强化人大监督职能。树立不依法履职就是失职的观念,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摆上人大党组、主任会议和人大常委会的议事日程。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要提交人大党组会议研究,必要时向同级党委报告。主任会议要定期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备案审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必要时依法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应当作为人大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写入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工作程序。要按照上级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审查办法、报送备案制度、主动审查制度、咨询论证制度、督促纠正制度等一系列制度,促进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步入制度化轨道。围绕"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目标,建立起领导有力、责任明确、运行有序、决策科学的备案审查工作体制机制,同时明确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报送、审查时限。

  三是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能力水平。加强备案审查机构建设和队伍建设。应成立相对专门、专业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机构,承担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要结合工作实际需要,设立审查工作专家库,广泛吸收专家学者、行业管理人员和人大代表的参与,以"项目化"的方式,委托审查、参与论证,集体研究规范性文件审查中的疑难问题,借助外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能力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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