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 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思考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一项法定监督职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下,人大常委会应充分发挥在保证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重要作用,通过人大的监督,推进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推动依法行政。

  一、强化新时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势在必行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人大工作,围绕讨论决定重大事项、预算审查监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等工作作出新部署。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是党中央对新时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人大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提出的新的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后,从中央到地方相继成立了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部署推进各地区各领域全面深化改革工作。人大作为民主法治领域改革任务承担部门之一,党的十八大以来,按照市县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要求,承担了健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建立双联系制度及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和职能等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7年12月首次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今年年初以来,福建省、北京市、重庆市等地区人大相继首次听取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既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也为县级人大开展这项工作开了一个好头,奠定了良好基础。可以说,无论是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角度,还是从加强人大常委会工作职能的角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势在必行。

  二、当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存在的问题

  人大对规范性文件开展备案审查,是各级人大一项很重要的职责。然而长期以来,行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能的实践效果并不理想。

  一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二是规范性文件范围没有明确界定;三是对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到位。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几点建议

  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推进依法治国,人大监督责无旁贷。

  一是转变思想,切实重视备案工作。要完善备案审查制度。为落实依法备案,有必要进一步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办法。在办法中科学界定必须报送人大常委会的规范性文件,增加有关有件不备的责任规范和监督程序,明确和落实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向人大常委会报送备案的法定义务。 

  二是不断完善备案审查监督程序制度,解决有件不备问题。目前,人大常委会开展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在备案程序和审查程序上都需要不断完善。应设置制定规范性文件主体自觉报送程序,还应设置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主体启动主动搜集应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审查纠错程序以及公民参与备案审查监督程序。这些程序制度的完善必将有助于人大常委会切实高效履行备案审查责任,提高备案审查监督实效。 

  三是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组织开展备案审查理论研究,为完善备案审查制度、推进备案审查实践提供理论支撑。加大备案审查工作宣传力度,讲好“备案审查故事”,增强社会对备案审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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