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这是对优化人大专门委员会提出的要求。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大的法定机构,具有法定职责,如研究、审议和拟定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十九大报告的这一要求,有利于进一步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建设,尤其是通过优化结构,增强履职能力,保证人大依法行使权力。
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决定了它应当而且能够在协助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中发挥重要的职能作用。随着监督法的全面深入贯彻实施,不仅进一步增强了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工作的程序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而且也对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在工作实践中,要进一步依法依规发挥好职能作用。
一要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大局意识。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作为直接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服务的工作机构,必须始终把讲政治作为工作的灵魂,坚定不移地服从人大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的领导,正确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全面实施宪法、法律和法规,不断增强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拥有纵观大局的眼界,把握大局的能力,服从大局的觉悟,自觉围绕中心任务和全局工作,为人大常委会依法、正确决策当好参谋和助手。
二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二是坚持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专门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必须由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讨论和决定问题时,必须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三是坚持服从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和决定的原则。地方组织法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这就从法律上规定了专门委员会在开展各项工作时,必须在人大及其常委会框架下进行,不能超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
三要强化责任意识,依法履行职责。要树立鲜明的角色意识和明确的职责观念,紧紧围绕常委会行使职权、发挥作用,抓住常委会的关注点和工作着力点,突出重点,精准选题,抓住关键,充分运用实地察看、听取汇报、提出询问、交换意见、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调查研究,提出针对性强、能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做到谋领导之所需,解工作之所难。
四要按照法律要求,严格把好三关。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这就需要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一是把好时间关,督促“一府两院”依照法定时间送达报告;二是把好格式关,对不符合规范的报告认真修改;三是把好质量关,从内容、结构、文字都要严格审核。
五要积极参加培训学习,不断强化自身建设。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是地方人大工作的一线,民主法制建设的前线,地方人代会每年举行一次,地方人大常委会每两个月举行一次,许多经常性的工作主要靠地方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来承担。因此,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无论是在对工作高度负责的责任意识上,还是在工作覆盖面广、任务较重的履职能力上,都需要不断的强化,不断学习,除了学习宪法、基本法律和民主法制、人大制度基本理论外,还要注重加强对相关的专业法、专业经济、科技、文化知识的学习,从而拓宽眼界,提升思维,开阔胸怀,做到政治头脑更加清醒,理论视野更加开阔,专业技能更加扎实,知识素养更加全面,推动自身能力和实际工作不断突破原有水平,迈向新的高度。
总之,加强地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方面,而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职能的加强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充分发挥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因此,要不断完善人大专门委员会设置,优化人大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提高专职委员比例,促进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不断增强依法履职能力,积极协助常委会监督,做到参与监督不失职,协助监督不越权,日常工作有所为,为全面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履职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