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排除妨碍 确保村民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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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5月及2018年春,冯家镇王家村刘某某先后三次将其家门前村屯道路用柴禾等杂物封死,致使当地村民难以通行,因此当地村民经常向政府等部门上访。2019年春,冯家镇王家村村民委员会无奈之下,向彰武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排除妨碍。

  2019年12月6日,彰武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刘某某对其自家院墙南西侧自北向南用柴禾等杂物形成的长5米、宽2米的路障予以拆除,将道路恢复原状。被告刘某某对此不服,于同日上诉,2020年5月27日,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0年6月17日,彰武县冯家镇王家村村民委员会向彰武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同日,由彰武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员王博承办。同日,王博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刘某某交代履行期限以及不履行的后果。在履行期限届满后,执行局副局长范洪又带领王博前往现场检查刘某某履行情况,发现刘某某只部分履行。执行法官对刘某某口头训诫,责令其立即履行全部义务,确保通行畅通。刘某某对执行人员要求非常不满,其对执行人员进行辱骂,态度极度恶劣。范洪向执行局领导汇报,决定对刘某某罚款5000元,并告知若再不履行义务,将对其以涉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6月28日,刘某某全部履行义务后,又到彰武县人民法院主动承认错误,认识到不应该跟辱骂执行法官,认识到了抗拒执行的违法性及法律后果,决定不再以身试法,恳请法院对其从轻处理。

  本案执行完毕后,道路畅通了,群众心顺了,并给执行法官送来了“勇于担当,还路于民”的锦旗。(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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