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欺凌引血案 花季少年获刑罚

导语

  在校园里无故被他人殴打,一气之下冲动引发血案,结果双方少年都追悔莫及。近日,大庆高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李某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触犯了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4日15时许,刚满16周岁的被告人李某在大庆某中学的篮球场上遇到了刚满14周岁的被害人刘某及其朋友王某。结果因为心不顺,为了发泄,被害人刘某与王某一同殴打了被告人李某,将其打倒在地。事后,被害人刘某与王某便翻墙离开了学校。

  被他人无缘无故地打了,被告人李某越想越感到自己很窝囊,决心要好好教训一下对方。于是,被告人李某回到班级后,从书桌内取出一把尖刀,并立即返回学校操场,通过各种方式联系上了之前打自己的刘某,询问打人原因,并要求被害人刘某回到操场进行谈判。

  被害人刘某带着几个朋友,通过翻墙的方式回到了操场。回到操场后 ,被害人刘某态度仍然很蛮横,并用脚踹了被告人李某几下,而后被告人李某也一身怒气,便使用尖刀向被害人刘某腹部扎了一刀。后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所受损伤属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的父母积极赔偿了被害人刘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为21.3138万元,并最终取得被害人刘某及其家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重伤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李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另外,被害人在本案起因上有一定过错,可减轻被告人的罪责。

  与此同时,对其进行的社会调查中,其所在地社区、学校均表示其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

  结合上述犯罪情节,法院遂对其决定依法给予减轻处罚,并认为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适用缓刑。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决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法官寄语】

  近些年来,校园欺凌事件在全国各地屡有发生,并且时常伴随着校园的暴力事件,其后果令人发指,也令人十分痛心,其不仅使双方或多方的身体遭受到不同程度的伤害,更为重要的是,还耽误了青少年的学业,影响到其未来发展的前景,甚至是毁了两个家庭,可以说,对这种校园欺凌事件必须要从根源上加以规制和解决。

  如何有效减少或抑制校园暴力欺凌事件的发生,这就需要不断加大青少年自身建设,教育他们自觉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不断提升自身法律意识,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作为司法人员,要继续深入开展送法进校园系列活动,以案释法,增强教育引导效果,启发青少年远离违法犯罪;与此同时,还需要家庭、学校、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同从源头遏制校园暴力发生,保护未成年人健康快乐成长。

  还有,犯了罪,触犯了刑律,虽然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但是这并不是最可怕的,最可怕的是逃避,不思悔过。因此,如果犯了罪,那么就需要积极主动报案,并全力赔偿受害人各项经济损失,以此来争取宽大处理,才有早日回归社会,做一个对社会发展有用的人才。

(县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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