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重如山 如有触犯 必须严惩

【案情简介】

  某保健品生产公司一直从谭某处购进生产保健食品的原料。在一次检查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测出该保健品中含有与国家明令禁止的添加物具有相同属性的物质,对人体具有危害性,且该物质来源于谭某提供的原料。某公司在得知检测结果后随即告知谭某并对供货提出了更换的要求。谭某表面答应,但实际阳奉阴违,瞒着某公司变换了包装,配送的却还是原来的原料。


【以案释法】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谭某明知其提供的含有国家禁止添加物的原料是被某保健品公司用于生产保健食品并进行销售,仍然向其提供该种原料。谭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律师提示】

  在实践中,把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规,尤其注意是否违反《食品卫生法》。违反食品卫生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不违反就不构成犯罪。

  (2)生产销售的食品是否有毒、有害的食品。判断食品中是否有毒、有害,要由专业的食品卫生监督机关进行鉴定。如果无毒、无害或者毒性很小,危险性也很小,则不构成犯罪。

  (3)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故意。如果行为人出于过失,不知道生产销售的食品是有毒、有害的食品,则不构成犯罪。


  注意:不论其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也不论是否受到了刑事方面的处罚,只要给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均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彰武县司法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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