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侯丹同志工作变动和本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彰武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接受侯丹辞去彰武县人民政府副县长职务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