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你的非法上访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以案释法】

  信访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发扬人民民主、接受群众监督、维护群众权益的重要政治制度。《信访条例》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信访是法律法规赋予公民的正当权利。但信访也要依法依规合理表达,若以非法的、过激的手段信访,以致侵害他人权利,扰乱政府行政管理、社会公共秩序的,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触犯法律,甚至构成犯罪。

李某非法上访犯寻衅滋事罪案

  案情回顾

  李某曾是文登物资幼儿园工作人员,2007年原物资幼儿园因机构改革及债务纠纷而停办。总公司与李某签订协议书,就其分流一事达成协议,李某不同意继续办园,也不同意公司提供的工作岗位,同意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分流,公司按照李某的工龄一次性为其进行了经济补偿,过去遗留问题即告全部解决,双方终止劳动关系。李某一次性领取了补偿款9.5万元。按照签订的合同,李某就此便与物资局之间再无瓜葛。

  下岗后李某没有找到工作单位交养老保险,需要自己缴纳,但个人所交养老金逐年涨价,让李某渐渐无力承担。自2016年起,李某先后多次到文登区信访局、省信访局、国家信访局上访,要求支付所谓的欠付工资,并解决剩余三年保险费用。但都没有得到解决。

  2018年两会期间,李某再次前往北京上访,并威胁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称“不给钱绝对不回文登”。最终李某强行索要人民币9万元。

  法院判决

  文登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当庭自愿认罪,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被追回,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

  二、侦查机关扣押、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赃款90000元,由侦查机关予以发还。

  案例点评

  法律红线不可逾越,任何人都必须依法、逐级、有序地维权,党和政府保护合法信访行为。但个别以维权为幌子,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之事,给国家、社会、他人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其非但不能实现个人目的,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到那时悔之晚矣。

  希望有合理诉求的群众能够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依法依规解决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和问题。切勿以身试法,幻想以违法上访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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