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推行行政执法综合查一次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对同一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实行多部门联动,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做到无事不扰企。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和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营商环境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等参加,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防止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推行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工作,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市场主体化解纠纷提供多元解决方式,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发扬首创精神,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充分运用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并依法帮助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树立阜新厚道热情的城市形象和人文气质,弘扬忠诚厚道、诚实守信、淳朴包容的阜新文化,形成秉厚道、讲诚信、守信用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的监督,依法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30日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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