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类型】民事
【办理方式】诉讼
【指派单位】彰武县法律援助中心
【案情简介】
2022年12月7日11时15分许,常某驾驶的车辆与王某驾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常某受伤。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常某无责任,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常某入院治疗,王某为其向医院交纳押金18000元。治疗21天后常某出院,医院开具的出院诊断为:左侧髋臼骨折、左侧肋骨骨折。常某出院后,双方就赔偿金额进行了协商,常某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伙食费、护理费以及住院期间和康复期间的误工费等,王某认为其已经支付了18000元,常某的医疗费用只用13948.72 元,剩余的部分足以支付常某住院期间的伙食费等费用,不需要再向常某另行支付任何款项。常某不同意王某的说法,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支付因交通事故给常某造成的各项损失。
2023年9月2日,常某来到彰武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法律援助。工作人员审核后认定当事人的身份、案由符合法律援助法的相关规定,立即做出了法律援助决定,当场发出指派通知,为常某无偿指派了诉讼代理人。经过代理人的不懈努力,法院判决王某向常某再支付17033.92元的赔偿,最终常某获得35033.92元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