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人已去引纷争 调解和事归太平

【事出有因】

  2021年5月3日,郑某随老乡来到阜新市彰武县某镇一砖厂务工。次日下班后,郑某与老乡在宿舍休息,身体突感不适,于当晚10时左右死亡。砖厂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给郑某家属3万元的慰问金,但家属主张5万元赔偿。双方对此协商未果,郑某家属到某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争执之惑】

  一方主张5万元的赔偿;另一方认为,对劳动者的非因工死亡不负赔偿责任,给付3万元慰问金是出于人道主义。

【定分之法】

  深入了解案情。经法医鉴定,郑某系因病去世,排除他杀可能。调解员经调查得知,郑某与砖厂还未来得及签订用工合同,相关保险并未缴纳,保险公司对此没有理赔义务;郑某在单位宿舍死亡,而该宿舍是职工的休息场所,不属于工作场所,由此认定,郑某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去世,死因也非工作导致,所以,砖厂对郑某的死亡并不存在过错,不属于法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安抚家属情绪。为安慰死者家属,调解员采取“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和他们拉家常,让他们将心中的悲伤和怨气发泄出来。经过半个多小时的倾诉,家属们情绪慢慢平复。调解员从殡葬风俗说起,提示家属对于死者来说,讲究入土为安,得到家属们的认同。随后,调解员以此为突破口,劝导家属及时为死者料理好后事。经过2个多小时的耐心交谈,家属们终于表示,只要砖厂肯出丧葬费,再适当增加补偿,就马上将死者尸体火化,带着骨灰让其落叶归根,入土为安。

  随后,调解员到砖厂做厂长思想工作,劝其同情死者的不幸,体恤孤儿寡母万里奔丧的不易,适当将补偿金上调,并支付死者的丧葬费用。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厂长接受了调解建议。

  双方如愿和解。经调解员的劝说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死亡协议赔偿书》:砖厂支付死者家属丧葬费用 7000元,另支付死者精神抚慰金30000元;死者家属收到以上款项后自行处理死者后事,就此不再向任何部门、个人追究责任。

  协议签订后,砖厂当场向死者家属支付了37000元,死者家属收到钱款后,到殡仪馆将死者尸体火化。在死者尸体火化过程中,调解员经多方协调,为死者家属免除了2000余元的丧葬费用。家属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止争之治】

  本案中,调解员认真分析案情,结合争议双方实际情况,在法律依据难以定性的情况下,抓住补偿金额这一焦点问题,及时采取“背靠背”调解方式,缓和双方对立情绪,并从情理出发,运用富于温情的话语,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引起他们的情感共鸣和理性认同,从而促使双方统一思想认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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