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给予科技金融、创业孵化、技术转移、项目资助等科技服务和政策扶持,鼓励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和自主创新,引导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展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产业园区建立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降低企业研发成本。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对市场需要的高层次人才在职称评定、医疗社保、住房安居、配偶安置、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便捷服务;对急需、紧缺的人才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供个性化服务。
第十八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完善数字基础设施,推动数据要素高效利用与合理开发;制定市场主体建设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的扶持政策,推进产业数字化,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签订招商引资、特许经营、政府采购等合同或者协议,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单位承担法制审核职责的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方可签订。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全面兑现政策、履行合同或者协议,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
拖欠市场主体工程款、政府采购款等款项的,应当制定还款计划,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还款协议并按期偿还,不得产生再次拖欠。
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规划、行政决定以及合同或者协议约定、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相应补偿。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行政执法检查,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经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开。
推行行政执法综合查一次制度。除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推进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对同一市场主体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时,由同级司法行政部门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组织实施,实行多部门联动,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做到无事不扰企。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和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和监管数据可共享、可分析、可预警。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涉企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营商环境监督员、行政执法监督员等参加,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涉企案件时,应当严格区分经济纠纷、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防止将民事责任认定为刑事责任。推行涉案企业合规审查工作,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对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核心技术骨干等,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障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应当为市场主体化解纠纷提供多元解决方式,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主动争取国家、省综合授权和改革试点,发扬首创精神,先行先试有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各项改革措施。
第二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要求,充分运用政企沟通机制,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听取市场主体的反映和诉求,并依法帮助解决市场主体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七条 树立阜新厚道热情的城市形象和人文气质,弘扬忠诚厚道、诚实守信、淳朴包容的阜新文化,形成秉厚道、讲诚信、守信用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八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履行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职责的监督,依法查处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各级机关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由有关部门或者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2018年10月30日阜新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阜新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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