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武县开展解决部分退役士兵 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全面做好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工作,依法合理解决广大退役士兵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完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和续保政策,使他们退休后能够享受相关待遇,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与优待,体会到社会尊崇。现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政策保障对象是指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包括安排工作和自谋职业退役志愿兵(士官)和城镇籍的义务兵初级士官。

  二、具体措施

  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允许参保。

  1、退役士兵入伍时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的,入伍时间为首次参保时间;

  2、201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前退役的,军龄视同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实施后退役、国家给予军人退役基本养老保险补助的,军龄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允许补缴。

  1、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出现欠缴、断缴的,允许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补缴免收滞纳金;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延长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

  3、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前首次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允许一次性缴费至最低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军龄)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三、缴费工资基数和费率

  1、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由安置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补缴时安置地规定执行,相应记录个人权益。

  2、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缴费工资基数由参保地按照补缴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予以确定,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按参保地规定执行。

  四、补缴责任和要求

  1、退役士兵参加社会保险缴纳费用,原则上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

  2、 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上级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申请财政资金解决。政府补缴年限不超过本人军龄。

  3、对于个人缴费部分,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各地政府对其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补助。

  五、办理时间、地点

  2019年1月21日前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请认真梳理个人2019年1月21日前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欠缴、断缴情况,在2019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登记提出补缴申请。

  六、所需材料

  1、补缴社会保险个人申请表(到所在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领取手动填写);

  2、入伍批准书或应征公民入伍政审表等入伍证明材料主件(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3、退出现役登记表(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

  4、安置部门开具的分配工作介绍信或者自谋职业协议书(加盖档案保管单位印章的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5、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6、相关缴费记录,如在多个地区参保的,须提供多地缴费证明或个人账户查询单等缴费记录凭证。(此项资料务必收集齐备,否则将影响办理补缴);

  7、属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员的,需提交低保证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查验原件并交复印件);

  8、当地派出所出具的无劣迹证明。

  七、咨询办理地点和联系方式

  办理地点:彰武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咨询电话:3689399,地址:彰武县西环路59号一楼(粮食集团院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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