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姜某收购申请执行人罗某某的玉米,未付现金,姜某给罗某某出具了欠据一张。后罗某某催要玉米款,姜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罗某某将姜某诉至彰武县人民法院。经本院判决,姜某给付罗某某玉米款42600元。
本案于2017年4月 26日立案执行,由执行员王德林承办。立案以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姜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姜某限期履行义务。
本院于2017年2月6日作出(2017)辽0922民初40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姜某存放于其自家的商品玉米40000公斤予以查封。姜某不服,与2017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于2017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17)辽0922民初407-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姜某的复议申请。同年11月,姜某将已查封的40000公斤玉米私自卖出,卖了50000多元,但所卖玉米款并未交于本院,而挪作他用。后姜某与其离婚的妻子宋某去外地打工,并更换了联系方式,下落不明,致使本案无法执行。
姜某擅自将查封的玉米出卖的行为,涉嫌非法处置法院查封财产罪。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彰武县公安局于2020年11月4日将其列为网上逃犯进行通缉。同日,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将其抓获。次日,彰武县公安局将其押解至彰武县看守所,现此案正在侦办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