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于双青同志工作变动和本人提出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彰武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于双青辞去彰武县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请求。